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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13336

1.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增强中国制造产品的竞争力,培育我国自有品牌,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受理、评定、批准、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定通则等,受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批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记的种类和形式,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管理办公室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商务、林业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协调会议,进行战略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全面深化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和后续监督管理。
国家林业部门可受理林下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申请,并报送管理办公室。
4.评定要求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的规定实施。
5.评定机构
5.1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并对受委托单位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其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5.3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评定依据、评定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5.4 对评定机构实施评定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3)不得利用评定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评定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5)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5.5评定机构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开展评定活动,对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6.评定人员
6.1评定人员条件
6.1.1掌握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掌握和理解评定依据文件;
6.1.2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6.1.3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
6.1.4掌握评定所需要的计划、协调、沟通能力。
6.2评定人员资格确认。评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机构的培训,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审定的教材,并取得资格证书。
6.3评定人员监督管理
6.3.1 评定机构对评定人员进行管理。
6.3.2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评定任务。
6.3.3评定人员在评定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定资格。
7.评定程序
7.1申请
7.1.1 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
7.1.2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
(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
(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
(7)其它相关资料。
7.1.3受理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7.2实施评定
管理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7.2.1评定小组。受委托的评定机构负责派出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评定机构应当事先将评定小组名单报管理办公室备案。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主要由原产地、生态、环保、产品检验等方面并取得评定资格的人员组成。
7.2.2评定报告。评定小组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将结果报评定机构核准。评定机构对评定小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行评定,对评定小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
7.2.3评定机构将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办公室。
7.3评定决定
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机构的评定报告及有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符合《评定通则》和本工作导则规定的,做出评定决定,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8 .标志使用
8.1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可以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
8.1.1保护标志的图案为椭圆形,象征地球;环形水滴意寓生命之源、永续发展;绿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态、环保,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代表性颜色。PEOP为受到行政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

8.1.2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所选择规格必须保证目视清晰,且不改变图形。
各种规格外围尺寸列表如下:

标志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直径(mm) 60 45 30 20 10
8.1.3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不得变形使用。
8.1.4标志颜色(色值参考)

8.2保护产品的证明形式有:
8.2.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见附件)。
8.2.2生态原产地产品书面证明。
8.3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可直接施加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也可以用于企业宣传。
8.4 不得误用、滥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不得误导宣传。
9.监督管理
9.1年度审查。评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工作当年不实施年度审查。
9.2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生态原产地保护的需要,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9.3专项抽查。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专项抽查。
9.4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实施年度审核制度。对于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导则规定的评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撤销对其委托。
9.5管理办公室对年度审查、监督检查或专项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撤销证书,停止其标志使用。
10 .附则
10.1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评定、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10.2我国政府采购及服务贸易中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参照本工作导则执行。
10.3本工作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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