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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04  浏览:880

各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精神,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皖农合函〔2018〕3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合作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 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名额分配

  参照省里做法,采用基数加占比的方式,兼顾发展水平和示范带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指标分配名额(见附件3)。采取以县为单位推荐申报,超报无效、淘汰不补。

  经省级组织各市互查、专家评审淘汰的名额,优先从各地备选单位中依次替补,仍然不足的,由专家评审组综合推荐替补。

  三、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县市区农委将拟推荐的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名单在公开运行的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情况纳入申报文本。公示无异议后以县市区农委文件行文上报市农委。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推荐的省示范社、省示范农场,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行文上报省农委。

  (三)省农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委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互查。在此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省示范社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委推荐报告;2、申报表(附件4附表2);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合作社上年度工作总结;5、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6、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7、获得名特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复印件);8、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复印件);9、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省示范农场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委推荐报告;2、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和审批表(附件5附表2);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家庭农场上年度工作总结;5、2017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18年1-2月份的分月台账表;6、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部分); 7、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10、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1、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2、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有关材料无法使用电子文档的可用影印件。

  申报材料需要增加以下内容:

  1.在首页单独提供合作社理事长或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 

  2. 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并提供贫困户的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3. 单独提供常年对应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辅导员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要注明辅导员的姓名、单位名称、手机号码备查)。

  省示范社、示范农场分别按要求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附件6、附件7的信息汇总表)一式三份(申报格式见附件4、5)。会同县级汇总大表(见附件6、附件7)书面报市农委(针对8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和2个行蓄洪区涉及的县申报的示范社、示范农场均要在申报文本封面注明,备选主体也要注明)。

  请以县为单位于4月20日前将有关纸质申报文本两份和电子版以县为单位打包报市农经站(邮箱:2262752@163.com)。

  五、有关要求

  (一)同等条件下,带动贫困农户多的优先推荐,非贫困地区经营主体跨区域到贫困地区、行蓄洪区领办创办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优先推荐;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开展种养结合的适度规模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优先推荐;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设立党支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注重民族地区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本着明确职责分工、权责相当的原则,认真组织申报,督导申报主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提高文本质量,注重逻辑关系和规定指标,不得弄虚作假。

  (三)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从阜阳市农业委员会官网下载。

  联系人:唐伟、刘轶    咨询电话:2262752

阜农〔2018〕52号省级示范申报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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